大廈管理辦法-門禁管制辦法

  • 一、為維護本大廈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做為門禁管理之依據,以為遵循。
  • 二、訪客須經管理人員以大廈電話(對講機)通知用戶,經確認後,訪客須出示證件辦理登記或換證後始得進入。離開大廈時,如攜帶大型物件,須經管理服務中心登錄。
  • 三、凡用戶親自帶領之訪客,免辦登記手續,如用戶另有交待,則另行辦理之。
  • 四、用戶雖事先告知有訪客來訪,但未親自帶領者,仍應辦理身份登記手續。
  • 五、用戶如有特殊交待拒絕來訪者,請以書面交待管理服務中心,以便管理服務中心列管,並列入服務人員移交事項。
  • 六、凡未經服務台聯絡或登記逕自登門之訪客,務請用戶立即通知服務台改善,以確保大廈安全。
  • 七、委託裝潢施工工程人員,如未依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辦妥裝潢施工申請及切結、繳交保證金等手續者,不得進入大廈內施工。
  • 八、裝潢施工人員若違反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規定,且不配合改善,管理服務中心人員得拒絕其進入。
  • 九、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仲介公司或經紀人辦理房屋租售事項,受委託人須出示及留存有效的委託書(影印本)一份於管委會或管理服務中心備查,並須配合仲介人員進出管理辦法辦理登記、換證手續,始得進入。
  • 十、公共設施定期檢修維護人員,應先向管理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工作證,並應將證件別於胸前以資識別。
  • 十一、凡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之任何宣傳品均不得於本大廈內外張貼、散發、或投遞信箱。
  •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管理委員會另行修正公告。

上一頁 目錄索引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