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辦法-停車場管理辦法

  • 一、為建立本大廈停車場之秩序與安全,並發揮停車場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二、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服務中心依合約人力編制之規定,派值勤人員負責。
  • 三、本大廈為建立有效之安全管制體系,配合監控設備,建立人、事、物管制聯絡哨。
  • 四、本大廈停車場,車輛進入憑車輛通行證,始可進入,無證車輛一律禁止入內。
  • 五、車輛應定位停放﹐一車一位﹐依個人車位編號停放。如車主有二部車以上欲輪流停放﹐請先向管理服務中心登記﹐且不得佔用他人車位及車道﹐以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造成紛爭及困擾。
  • 六、用戶依法各自使用並不得對外出售。如車位產權持有人擬將車位出租,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並請通知管理服務中心,以便納入管理。
  • 七、本大廈停車場除緊急避難外,不得作停車以外之用途使用。
  • 八、10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以免發生危險。
  • 九、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放汽油或其他易燃油品,以策安全。
  • 十、車輛於停車場故障拋錨時,應先推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維修或拖救車輛欲進入停車場處理時,應先向管理服務中心登記。
  • 十一、於停車場內,嚴禁清洗車輛;僅能擦拭車輛,禁止沖洗車輛,以避免積水,污染地面,影響停車場整潔。
  • 十二、裝卸貨物車輛欲進入停車場時﹐應事先登記﹐並注意高度限制等標誌。儘快完成裝卸並駛離現場﹐如有損停車場各種配線管路或其他公共設施﹐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 十三、車輛駕駛人應配合事項:
    • (一)請按規定將通行證貼於車前玻璃右前方。
    • (二)車內請勿放置危險物品。
    • (三)請勿隨地丟棄煙蒂、紙屑、果皮等廢棄物,以維環境整潔。
    • (四)停車位內請勿堆積物品,或其他未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機車、腳踏車等。
    • (五)停車場內行車,車輛應保持10公里以下之車速,並開頭燈、遵行方向與號誌慢行。
  • 十四、停車場維護管理費用請依據本大廈管理委員會所訂定費用標準繳費。
    ※汽、機車車位每月繳納的清潔維護費,皆作為停車場維護管理用途。
    ※初期管理費用為物業管理公司於代管期之建議報價,實際金額待本大廈管委會成立後,再斟酌住戶實際使用狀況另行調整;或相關金額之最終決定以管委會成立後之全體用戶決議為最終依據。
  • 十五、車道及停車場的行車總高度限制為淨高210公分,如行車承載超高以致毀損建物、設備與設施等,應負相關責任。
    ※如具機械停車設備的停車場,機械停車設備使用原則須依製造商建議的規格乘載及使用說明操作,並依規定進行設備的例行保養,以策安全。
  • 十六、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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