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日期 | 除權/息別 | 停止過戶日 | 基準日 | 發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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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27 | 現金股利0.75/股 | 114/7/25-114/7/29 | 114/7/29 | 114/8/22 |
113.05.31 | 現金股利0.75/股 | 113/7/26-113/7/30 | 113/7/30 | 113/8/23 |
112.06.07 | 現金股利0.5/股 | 112/7/28-112/8/1 | 112/8/1 | 112/8/25 |
本公司章程第20-1條,「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績;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提撥適當數額,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現處於業務擴充階段,董事會對於盈餘分派議案之擬具,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之需求,得優先保留所需資金嗣以後年度有充足資金時再行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