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維護本大廈內外景觀、公共設備之完整、環境整潔、大廈安寧及全體用戶之權益,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大廈規約及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訂定本辦法,並由全體用戶共同遵守之。
- 二、裝潢(修)戶於規劃施工前,應確實瞭解建築結構及水電、消防、監控設施等系統配置位置(相關資料可向現場管理單位查詢閱覽),規劃完成後須以正式圖說向現場管理單位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無違反整體景觀及公共安全後,始准施工。依內政部所訂頒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第25條)、裝修材料耐燃等級及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第27條)辦理。
- 三、裝潢(修)戶與承包商需共同簽具切結書(附件)承諾在施工期間遵守所有管理規章及規約等規定。
- 四、為防止因施工不當毀損公共設施(備)或鄰戶設備以及造成環境污染或噪音之損害,裝潢(修)戶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向現場管理單位或管理委員會繳交裝潢保證金(每戶)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現金或即期支票)。完工後經現場管理單位查無損害後,無息退還,若有損害則優先由裝潢保證金內抵扣。
- 五、裝潢(修)承包商於繳交裝潢保證金時,須同時預繳每日裝潢清潔費,以每戶預估裝潢期日為基準計算。計算方式為:施工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施工期間超過一個月時,超過部分以天數計算之。惟120天以後至完工日止的每日清潔費另須依管委會規定支付逾期費用,以上金額於申報完工時結算。
- 六、裝潢(修)施工承包商須遵守下列規定:
- (一)施工前須辦妥繳交:
- (1)施工申請書
- (2)施工圖樣(含隔間平面圖及水電配置)
- (3)簽具切結書
- (4)裝潢保證金、裝潢清潔費
- (5)工作人員名冊,憑前述收據向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初次進場施工登記,並領取施工許可證貼於門外。
- (二)進場施工人員需配掛本大廈專屬識別證以茲識別(請於每日施工前憑身份證明文件至管理服務中心換領,離場時繳回,未換證及未配掛識別證者不得進入本大廈,工作證請妥善保管,遺失、當天未歸還者及於大廈內未配掛識別證者,罰款新台幣五百元整)。
- (三)人員進出或搬運材料、工具均由指定區域出入,載貨車輛不得任意停放於地下室停車場,違者每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
- (四)一樓門廳嚴禁裝潢相關人員進入或穿越,違者每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
- (五)如有工程之必要需進入或穿越一樓門廳,應於事先向管理中心申請,經許可後始可進入。未申請而進入者比照前項條款處理。
- (六)搬運材料及工具如使用電梯時,不得超重、超長,如有必要,須自備保護措施以免損害公共設施,大件物品需由安全梯上下。
- (七)車輛、材料、工具進出本大廈須經管理人員之查驗登記後放行,並依指定之區域裝卸材料。
- (八)每日工作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六時。所有施工人員必須於下午六時前離開本大廈。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得施工。
- (九)施工之建材、砂石,不得堆放於公共區域(砂石需採用乾拌水泥砂袋裝,否則視同廢棄物及垃圾處理之,並由裝潢保證金中抵扣。
- (十)為保障本建物主要結構及公共設備安全,不得有私自拆除、挖掘、穿鑿、埋設管線等破壞行為,倘裝潢施工有變更結構體及公共設備時,除需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備外,並依法取得建管單位核准,如擅自任意破壞,應付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 (十一)為保障本建物結構安全及大廈住戶權益,裝潢(修)工程不得使用濕式鋼筋混凝土材料,同時為保障消防安全,裝潢(修)需使用防火材料。其裝潢(修)工程之施工設計及材料設備須遵照建築專業人員之建議,並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十二)為維護本大廈統一之外觀及住戶彼此權利,用戶裝潢(修)時,陽台、露台不得外推,亦不得架設鐵窗、裝設氣密窗或其它等有礙本大廈整體外觀之增設,亦不得變更樑、柱、剪力牆及影響樓下層、公共空間之使用。
- (十三)為維護本大廈之公眾權益,用戶裝潢(修)時,公共梯廳不得設置鞋櫃,亦不得修改原建材或增設其他物件等有損本大廈其他用戶利益之情形。
- (十四)施工廢棄物及垃圾,承包商需每日運棄,不得在公共區域堆置,如有違反上述之情形,每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所產生之清運費用及罰款將從裝潢保證金中扣除。
- (十五)敲打牆壁、天花板、地坪作業須不影響結構安全及鄰接戶之權益始得為之。為維護本大廈之安寧,敲打或切割作業限於上午9:00~12:00或下午2:00~5:00內進行,必要時應於地板上鋪設榻榻米或其他適當之設施,防止重物撞擊地面產生之重大聲響。
- (十六)施工時如不慎損及給排水管線、電力設備、消防系統或其他公共設施(備),應即時連絡工務單位做緊急處理,並負責立即予以修復。
- (十七)每日收工時請隨手關閉所有水電及門窗,並巡視現場確保無火源後才能離開。
- (十八)承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其他用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前來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足扣抵時,該用戶所有權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九)施工人員在現場不得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響或惡意製造噪音破壞公共安寧。
- (二十)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廈內留宿,或在現場賭博、酗酒、鬥毆等情事發生,違者報警處理並驅離本大廈。
- (二十一)承包商不得在本大廈任何區域書寫塗鴉或張貼廣告。各戶施工人員不得隨地棄擲煙蒂、垃圾、吐檳榔汁、便溺等破壞環境之行為,違者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並自行清除且書立切結書。
- (二十二)承包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非其承包工作區域。
- (二十三)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接用他戶或公共水電,違者以竊盜罪報警處理。
- 七、承包商對其所屬工作人員之安全及公共安全應負全責。如因施工影響第三者之安全、健康或權益時,應由裝潢(修)戶與承包商共負連帶責任。。
- 八、裝潢(修)戶應嚴格要求承包商每日確實清運垃圾,如因裝潢(修)戶數較多且同時施工,雖經清運但仍有部份殘留而不易分辨歸屬時,則由所有之裝潢(修)戶共同分擔清運費用。
- 九、承包商及其施工人員若有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經本大廈管理單位勸導亦不改正時,管理服務人員得拒絕裝潢承包商施工人員進入本大廈繼續施工,裝潢戶及承包商不得異議。
- 十、裝潢(修)完成後且合於下列條件,並經本大廈管理委員會、工務單位或管理服務中心會同認可者,得提出申請後第十四日內無息退回該結餘之保證金。
- (一)未損壞公共設施(備)、走道、地磚、水電管線、消防系統等。
- (二)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 (三)雖有上述(一)、(二)之損壞情事,但確已修復並經驗收合格者。
- (四)無堆置廢棄物、剩餘建材及工具,且無積欠裝潢清潔費及損害公共設施(備)之賠償。
- (五)無違章或破壞外觀者。
- 十一、本大廈所有鋁門窗於交屋前皆已調整完成,敬請各裝潢(修)戶告知並督導裝潢承包商不可任意拆卸窗戶,以免降低原廠氣密度之效果。
- 十二、賣方依買賣合約代管本大廈公共設施設備期間,有關前開保證金、裝潢清潔費之規定,由賣方或賣方委託單位代為執行。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移轉由管理委員會執行。
- 十三、本大樓管理服務中心人員係受委任執行本項管理措施,且應於裝潢(修)期間至裝潢(修)戶之內部空間查看有無違反約定之事項,裝潢(修)戶或裝潢(修)廠商等不得假借任何名義婉拒或阻撓管理人員進入現場查看;若有此等情事發生亦未獲得有效溝通,管理服務中心得權宜暫時拒絕該裝潢(修)廠商等進入。
- 十四、本施工管理辦法得因事實需要,由管理委員會、工務單位、及管理服務中心隨時公佈權宜辦法或增刪條款。
- 表格下載
裝修(潢)施工申請流程
裝修(潢)施工申請表
裝修(潢)施工切結書
裝修(潢)施工許可證